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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監護及輔助宣告調查訪視

計畫依據

一、民法親屬篇第1111條第2項: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之聲請人或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

二、民法親屬篇第1111條之1: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

1、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

2、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

3、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4、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

計畫目標

一、評估監護人之適任性,維護受監護人最佳利益。

二、提出調查報告及具體建議,供法院作為裁定監護調查案件之參考。

服務對象及內容

一、服務對象:

1、設籍宜蘭縣之受監護及輔助宣告之人。

2、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之最適監護及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服務範圍:居住於宜蘭縣境內者為訪查對象。

三、服務內容:

1、辦理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之監護及輔助宣告訪視。

2、法院交付受監護及輔助宣告者之監護及輔助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進行家庭調查訪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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